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BEIJING DH H L AW FIR M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5)第 00115 号
致: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德龙激光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
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
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站刊登了《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审
议议案、股权登记日、投票方式、登记办法等必要事项,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14:00 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
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 98 号德龙激光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
持。
(2)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时间为 9:15-15:00。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通知》列示的会议出席对象包括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10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
份 25,630,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4.8816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147,4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权股份 483,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690%。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数据,公司当场合并统计并宣布表决结果。
(1)无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1:同意 25,614,9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2:同意 25,525,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累积投票议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