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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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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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科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
董 事 会 召 集 。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晶科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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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时
间及操作流程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联系地址、联系人
等事项。
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上述公告载明:2025 年 11 月 6 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5.59%股份的股东 JinkoSolar Investment Limited(晶科能源投
资有限公司)提出《关于增加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增加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除前述增加临时提案
外,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经核查,前述提出临
时提案的股东属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临时提案提出的
时间系本次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已在收到临
时提案后 2 日内发出了相关公告,前述增加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1466 弄 1 号晶科中心如期召开。本
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
要求,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相关公告中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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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文件、授
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561,921,1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228,752,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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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366,005,7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12%;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4%。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饶市卓群企业发展中心(有
限合伙)、上饶市润嘉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卓领贰号企业发
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凯泰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凯泰
贰号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佳瑞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
同意:6,789,085,7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分别如下: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788,428,4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反对: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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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6,667,265,5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26%;反对: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6,666,531,1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18%;反对: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6,666,605,0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29%;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表决结果:
同意:6,667,313,3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33%;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表决结果:
同意:6,667,283,23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29%;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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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6,673,867,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98%;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出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持有“晶能转债”的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未
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6,788,503,6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0%;反对: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上述第 1 项至第 5 项议案已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第 1 项、第 4 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述第 3.01
项、第 3.02 项、第 3.03 项、第 3.06 项、第 4 项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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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