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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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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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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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
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
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及网络视频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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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置
备于会议召开地点。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
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
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
阜成路 67 号银都大厦公司会议室。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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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76,341,42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594%。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股权登记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 153 名,代表股份 35,609,0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0153%。
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共 152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外,列
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
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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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11,230,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2,15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521%;反对 711,101 股,弃权 9,0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111,540,88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92,65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9.1321%;反对 384,000 股,弃权 25,601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111,547,98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99,75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59.8405%;反对 380,500 股,弃权 22,001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获
得通过。
同意 111,728,48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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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80,257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7.8500%;反对 198,700 股,弃权 23,3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111,213,78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5,55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958%;反对 713,501 股,弃权 23,2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111,213,88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65,65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6.5058%;反对 713,401 股,弃权 23,2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111,721,28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73,057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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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7.1316%;反对 204,700 股,弃权 24,5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获得通过。
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高于 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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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好
张学兵 王天宇
经办律师: 好
孙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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