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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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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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泉汽车
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
公司、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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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召开。
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江苏新泉汽车饰件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
予以公告。其中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13:30 在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 555 号江苏新泉汽
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
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
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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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并结合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49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3,274,330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510,141,893 股的 41.8068%,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173,017,898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15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合计共 49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256,43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7.8912%。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计 49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256,432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912%。
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主要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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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694,9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216%;反对 3,552,6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657%;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677,0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084%;反对 3,552,61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49%;弃权 26,8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09,738,9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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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98.3423%;反对 3,516,6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488%;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721,0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177%;反对 3,516,61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55%;弃权 18,8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8%。
表决结果:同意 209,739,6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426%;反对 3,516,6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488%;弃权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721,7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195%;反对 3,516,61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55%;弃权 18,1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
表决结果:同意 209,742,5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440%;反对 3,516,0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485%;弃权 1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724,6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67%;反对 3,516,01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40%;弃权 15,8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表决结果:同意 209,740,3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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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98.3429%;反对 3,516,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490%;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722,4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12%;反对 3,516,91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62%;弃权 17,1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表决结果:同意 209,742,7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440%;反对 3,516,8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489%;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724,8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72%;反对 3,516,81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60%;弃权 14,8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表决结果:同意 209,742,3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439%;反对 3,517,2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491%;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724,4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62%;反对 3,517,21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70%;弃权 14,8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表决结果:同意 209,741,0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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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98.3433%;反对 3,517,2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491%;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723,1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29%;反对 3,517,21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70%;弃权 16,1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
表决结果:同意 209,744,3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448%;反对 3,513,9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476%;弃权 16,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726,4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311%;反对 3,513,91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88%;弃权 16,1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
表决结果:同意 209,742,9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3441%;反对 3,516,6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488%;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725,0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277%;反对 3,516,61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55%;弃权 14,8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表决结果:同意 209,745,2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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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98.3452%;反对 3,514,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6477%;弃权 14,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727,3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334%;反对 3,514,31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98%;弃权 14,8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表决结果:同意 213,219,1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41%;反对 39,67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6%;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201,2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9%;反对 39,674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5%;弃权 15,5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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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张优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沈国权 秦永强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伦敦·乌鲁木齐·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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