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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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