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55 证券简称:西大门 公告编号:2025-041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11 月
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并按照《管理办法》的
要求发表了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
公司董事沈华锋、柳英、沈兰芬、任丹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对
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西
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沈华锋、柳英、沈兰芬、任丹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对
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或
/和回购数量、授予价格或/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
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或直接调减、或调整至预留部分;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
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
票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
记结算业务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
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
故(含宣告死亡)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提前终止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一致的前
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
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
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
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
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
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
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沈华锋、柳英、沈兰芬、任丹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对
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