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星科技: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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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52     证券简称:同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6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议案》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浙
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22日,公司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2024年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4年11月15
日为授予日,以14.68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53名激励对象授予183.80万股限制性股
票。监事会对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 14.68 元/股调整为 9.95 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数量由 198.80 万股调整为 288.26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183.80 万股调整 为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六)2025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议案》和《关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具体情况
  由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 6 名已离职、1 名已离世,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部分人员已不符合
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合计 10.15 万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
的继续实施。公司核心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作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15万股作
废。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及本次
归属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合法、有效;公司尚须就本次作废
及本次归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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