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致: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源伟、谢申丽律
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14:00在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90号棕榈泉国际中心B
座2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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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发布了《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于2025年11月17
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发出的《关于提请增加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2025年11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
议案。
布了《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
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除增加临时提案
外,《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事项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
议于2025年11月17日14点00分在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90号棕榈泉国际中心B座22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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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召开股东会通知》《临时提案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 提 供 的 数 据 资 料 ,参 加 现 场 会 议 及 参 与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97人 , 代 表 股 份
东4人,代表股份292,979,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349%;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2,479,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人,代表股份
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显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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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召开股东会通知》《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
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
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
投票统计数据。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召开股东会通知》《临
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295,337,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70%;反对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679%;弃权4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52%。
总表决结果:同意295,337,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5,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58,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10%;反对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679%;弃权45,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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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结果:同意295,33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5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26%;反对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679%;弃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5%。
总表决结果: 同意295,33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4,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860%;反对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679%;弃权4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2%。
总表决结果:同意295,33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5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26%;反对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679%;弃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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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结果:同意295,33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26%;反对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679%;弃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5%。
总表决结果:同意295,33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26%;反对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679%;弃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5%。
总表决结果:同意295,33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26%;反对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679%;弃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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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结果:同意295,33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5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26%;反对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0679%;弃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5%。
总表决结果:同意295,335,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6,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6,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586%;反对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679%;弃权46,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6%。
总表决结果:同意295,335,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6,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6,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586%;反对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679%;弃权46,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3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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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结果: 同意295,33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26%;反对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679%;弃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5%。
总表决结果:同意295,33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26%;反对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679%;弃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5%。
总表决结果:同意295,335,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6,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6,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545%;反对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679%;弃权46,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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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结果: 同意295,33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56,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26%;反对76,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679%;弃权4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5%。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92,982,7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9%。
根据表决结果,王真见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92,982,7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9%。
根据表决结果,王增潮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92,982,7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9%。
根据表决结果,吴江华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92,982,7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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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1%。
根据表决结果,王海兵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92,982,7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
根据表决结果,刘忠海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92,982,7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0%。
根据表决结果,闫信良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第2项议案中的2.02、2.04、2.05项和第3项议案均为特别决
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第2项议案中的2.01、2.03、2.06至2.13项和第 4、5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根据
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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