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5时00分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公司会议中心4楼召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
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该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取消公司监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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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向华西银峰借出资
金用于科创领域股权类项目投资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1,224,497,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6.6475%。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止2025年11月10日15时00分交易结
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
的授权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
证。
根据《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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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除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93,351,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47%;反对5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266,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00%;反对5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4%;弃权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7%。
回避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0,006,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7.3776%;反对33,858,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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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921,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241%;反对33,858,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708%;弃权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
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会议记录人签署。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上述
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