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苏
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动力”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要求,就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50 号)同意注册,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857.491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48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3,601,414,876.8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
金净额 3,532,073,269.1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5SZAA6B0252)。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
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
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前提下,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生产
建设项目
苏州吴中区新能源汽车核心
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常州武进区新能源汽车核心
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二期)
研发中心建设及平台类研发
项目
研发中心及相关配套设施建
设
新一代乘用车多合一驱动总
成产品研发
新一代商用车多合一驱动总
成产品研发
合计 668,095.58 485,710.59 353,207.33
注:表格金额差系四舍五入结果,下同。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资金等方
式解决。
三、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
规划、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调整后募投
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
管理和监督,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根据募集资金
到位的实际情况、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调整后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解决,不存在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根据募集资金
到位的实际情况、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调整后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解决,不存在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和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调整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保荐人对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忻健伟 朱哲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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