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构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资本市场建立公司诚信形象、
提升投资价值;同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与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佳
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不
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ESG 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传真、邮件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新媒体平台;
(十三)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
(十四)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公司将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
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
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鼓励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
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
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公司接待采访或调研的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外部采
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字确
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
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
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
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
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
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
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
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或回复,需退
回修改并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六章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
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
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机
制,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