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佳沃: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16:4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
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套期保值、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
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
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
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且不得通过拆分合约规避审批额度。金融衍生品业务
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
存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使用其
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金融衍
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总经理根据董事会
授权负责具体运作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由母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事项,并负责签
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公司
可以在 12 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二)评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
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三)负责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逐笔审
核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
  (四)负责定期对公司已操作业务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
  (五)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六)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需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报送
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
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
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
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
况等。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为责任人,审计情况应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
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金融
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结合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和
外币借款协议,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计
划,报财务总监审批;
  (二)财务总监将金融衍生品业务计划上报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财务部在研判汇率、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等信息后,
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提交财务总监、总经理
审核后实施;
  (四)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合约;
  (五)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日内,将季度金融衍生品业务的
交易明细及盈亏情况交财务总监审核,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抄送董事会秘书;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
  (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
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合约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避免出现展期。
  第二十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
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同时
抄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
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金
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本条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
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
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金融衍生品业
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保管期限 10 年。金融衍生品业务开户
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保管期限 15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佳沃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