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推广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劲旅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投资者调研来访等行为,加强公司与外界的
交流和沟通,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
和支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股东会、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本公司接受
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
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
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公司员工不得在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要求
第六条 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
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四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机构;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五)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
约登记。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
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于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
接待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
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
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
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
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忘录的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
样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应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建档
留存。
第六章 问责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