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动力: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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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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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能力,董事会决定下设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
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
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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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
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
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
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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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
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
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
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
内召开。公司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
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除上款规定的内
容外,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
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规则
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签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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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董秘办公室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
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董秘办公室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
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2 人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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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 1 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
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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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
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
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
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
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
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
决意见一致。如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专人进行会议记录。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
更。
  第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
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
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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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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