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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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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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暂缓披露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
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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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
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责任
人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
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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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中国证监
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证券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
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
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
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
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
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
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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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
况;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
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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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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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
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
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证
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三、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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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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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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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
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
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
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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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进行沟通,但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与公司有关的传闻,发现
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传播证据。公司无法判
断媒体信息是否为传闻的,应立即咨询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应针对传闻的起因、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
核实,并在前述调查、核实工作基础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编写、披露澄清公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
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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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为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
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
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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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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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
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流程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
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
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
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同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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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
分支机构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
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
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
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
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字;
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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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的董
事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核签字。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
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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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
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
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
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
等函件。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接到证券监管
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向所涉
及的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收集、核实相关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
料。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关部
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
充。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
支机构的负责人核实情况完毕后,应按时如实地向证券监管
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
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五十五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有关的、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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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
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对外报送文件的编制、审核程序:
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五十七条 公告信息的发布与管理:
公司对外公告信息的发布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
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
信息:公司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
的董事等。
第五十八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管理: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漏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
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
面同意。遇到有不适合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上发布以及对
外宣传的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九条 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
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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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档案
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也应该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
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
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
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
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处罚。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
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四节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