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行为,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
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
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能力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存在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
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
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
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
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
内部审计部门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
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
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
有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审
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
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
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包
括:
(一)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
信息;
(三)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
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
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如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
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
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
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
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应及时公
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为
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
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证券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公司证券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
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
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
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
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评
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评价人员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
以客观评价,最终依评价办法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
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方可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业务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
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
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依照本制度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评价后形成
否定性意见的,应提请董事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
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 10 年。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
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
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
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
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前 15 天
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
司是否存在不当情形。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
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
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情形的,应及
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
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审计委
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评价意见中。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 2 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
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
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
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
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过”
“超过”
“高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