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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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
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其工作性质及承担责任等
确定,具体如下:
  (一)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事外职务领取相应薪酬,不再另
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按照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津贴标准领取相应
津贴,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此之外不
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
年薪制,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其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
并结合职位、能力、岗位责任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如有)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个人应承
担缴纳部分后予以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董事会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或正常
工作变动需要而离任,公司按照实际任期计算和发放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公司可视其责任和损失情况,提出扣减或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议案,报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决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应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利
益服务,并可以随着公司的发展情况变化而相应调整。当公司经营环境及外部条
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以调整薪酬标准,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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