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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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
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股东合
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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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股东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但可
以在股东会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该决议项下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
  第六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为确认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主持人可指派大会
会务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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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召开时;
  (六)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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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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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五条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
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
在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提议后,应
当在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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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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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
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
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
  第二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
影响、审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
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
转增原因。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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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期间,设立股东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股东会文件
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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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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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四十三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会场设备未准备齐全时;
  (二)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四十四条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公布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数。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出席者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
经主持人许可。
               第五章 提案的审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提案。必要时,
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
  第四十六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说明或发放必要文
件。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题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
就其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股东发言
  (一)要求在股东会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
                             股东会议事规则
登记。
  (二)登记发言者以先登记者先发言为原则;股东开会前要求发言的,应当
先向大会会务组报名,须经主持人许可;股东临时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主
持人许可并在登记之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
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四)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
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五十条 股东的质询
  (一)股东可就议程所列议题提出质询。
  (二)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回答。
  (三)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
理由:
  第五十一条 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章 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股东会议事规则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股东会议事规则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五十七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
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
于拟选人数。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股东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第五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提案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保存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散    会
  第七十四条 大会议题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因自
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大会无法进行时,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九章 会场纪律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六条 主持人可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冠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或动物者。
  第七十七条    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
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本议事规则需进行修改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及其他与会人员具有约束
力的文件。
  第七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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