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鸢都法字20251117号
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
SHANDONGYUANDUYINGHELAWFIRM
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7199号恒信大厦10.11层 邮编:261000
电话(Tel):0536-2929998 0536-2929983
网 址 ( Website):www.sdydyh.com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姜
爱丽律师、马海杰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
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
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是根据公司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山东美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
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方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公告
编号为2025-087)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于2025年11月17日下午14:30
在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东路12001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代董事长周建华先生主持;公司董
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合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718人,代表股份445,717,59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115%。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为715人,代表股份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人数为1人,代表股份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3%;
司股份总数的3.8467%。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714人,代
表股份55,466,6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467%。
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4,920,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1%;反
对2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弃权521,3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673,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25%;反对2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977%;弃权5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8%。
同意445,109,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7%;反
对3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弃权241,8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862,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45%;反对36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596%;弃权2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9%。
同意444,791,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3%;反
对4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5%;弃权522,6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4,544,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10%;反对40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269%;弃权5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21%。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本所同意公
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高明芹:_____________ 姜爱丽:______________
马海杰: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