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禾田: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9: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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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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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玉禾田环境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玉禾田
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上刊登了《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2025年11月17日下午15:00,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
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秀路1号中粮福田大悦广场A座37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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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持有公司股
份 213,664,84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3.6049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58 名,持有公司股份 4,208,263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558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
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 259 名,持有公司股份 11,699,867 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2.9353 %。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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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
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 217,519,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6 %;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45,9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54 %;反对 32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84 %;弃权 29,9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62 %。
  同意 216,165,1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1 %;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91,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019 %;反对 1,671,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47 %;弃权 36,67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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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16,157,9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28 %;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84,7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403 %;反对 1,677,5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385 %;弃权 37,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2 %。
  同意 216,180,8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33 %;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2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07,6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360 %;反对 1,654,6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428 %;弃权 37,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2 %。
  同意 216,165,0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0 %;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91,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010 %;反对 1,682,1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778 %;弃权 25,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2 %。
  同意 216,165,0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0 %;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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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91,8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010 %;反对 1,682,1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778 %;弃权 25,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2 %。
  同意 216,164,2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57 %;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91,0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942 %;反对 1,681,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701 %;弃权 27,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7 %。
  同意 216,165,54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63 %;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992,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053 %;反对 1,681,6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736 %;弃权 25,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2 %。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1、议案2.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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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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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臻宇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宋 征                          韩雅敏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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