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福顾字 0050-03 号
致: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德艺文化
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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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相关公
告文件、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
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
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
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的决议。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
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15 时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创业路 1
号德艺文创中心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吴体芳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8 人,代表股份 114,961,10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6.965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表决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1,047,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67%。合
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2
人,代表股份 116,008,2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302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
东(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股东,下同)67 人,代表股份 5,012,2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17%。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11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以下各事项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940,5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44,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83%;反对 62,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0%;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5,940,5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44,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83%;反对 62,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0%;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5,934,7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38,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26%;反对 67,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57%;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5,940,2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44,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23%;反对 62,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0%;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5,940,2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44,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23%;反对 62,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60%;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5,934,7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38,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26%;反对 67,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57%;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5,940,2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44,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23%;反对 62,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00%;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7%。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15,935,00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38,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86%;反对 67,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7%;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林 晖 林 晖
陈 韵
李艾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