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BJ002869 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或“本次会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和地点、召开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一街 1 号院 27 号楼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荣建先生主持。召
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网络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3,837,965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9469%。其中通过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3,202,465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67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额为635,500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5%;通
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额为1,140,500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855%。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
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取得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对涉及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95%;反对 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559%;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6%。
关联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92,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 名,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93,207,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1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7199%。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
李 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