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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5)0156 号
致: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叶伟明律师、杨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cn/)的《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5-029)》(https://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
tml?d6efe27e-f341-4861-b07b-9f51e45f8cd7);
cn/)的《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5-033)》(https://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
index.html?0823a7aa-37b1-47f8-937d-720b3f7b2c9d);
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
所律师对上述文件资料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
等措施进行查验。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不对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
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之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于
通过的《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共 1 项议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
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15 点 00 分在广州市海珠区
新港东路 996 号保利世界贸易中心 G 座 3 楼会议中心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杨远征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进行。
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及本所律
师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 329,152,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8806%。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
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
数共计 1,26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7,375,4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0.9967%,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6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7,375,826 股。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披露。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且与会议公告
中所列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会议公告的议案进行修改的
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在本次会议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4,263,8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68%;
反对 1,991,0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46%;弃权 27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112,135 股;反对 1,991,091 股;弃权
经核查:
行表决。
本次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和本所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见证律师:
叶伟明
杨 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