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
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北京
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
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
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施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取累积
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
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
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非职工董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
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
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
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
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
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
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
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
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在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
一;
(二)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造成按得票多排序
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
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
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再重
新选举;
(三)若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
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
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四)如经过股东会二轮选举后,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人数,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
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原任董事将继
续履行职责,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
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
效,其任期将自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
始就任。
(五)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
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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