煜邦电力: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8: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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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
      管理业务,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
      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报经公司董事会审批,未
      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公司及子公司的现金管理统一
      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结果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在符合国家政策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
      策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公司正常经营并确保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
      则,对闲置资金通过投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发行的安全性高、
      流通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
      构性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或收益凭证等),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
      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现金管理原则
      (一)现金管理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用于现金管理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
      品的发行方应为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合法经
      营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
      品。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非保本型;
      (五)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本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
      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
      动。
第六条   如在现金管理过程中发生投资产品协议约定以外的损失,应根据公
      司相应制度成立问责小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按照公司相
      关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对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授权额度及权限范围内执行。
      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
      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
      评估,并提交财务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市值的 50%的须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五)由股东会批准投资额度的,应严格按照股东会授权的范围进
      行投资。
第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
      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受托方资信、投
      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财务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审核。购
      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应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二)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九条   风险控制
      (一)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原则选择金融机构的低风险投资品种进
      行安全的短期现金管理;
      (二)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现
      金管理规划,建立并完善现金管理台账,对现金管理产品及其合同
      档案等进行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报告现金管理
      业务开展情况;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对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现金管理产
      品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
      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发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信息披露
       公司证券部根据财务部提供的现金管理情况相关信息披露现金管理
       的进展和执行情况。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现金管理等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司证券部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内
       容的一致性。
                第五章 保密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现金管理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现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披露的信息除外。公
       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产品,否则
       视为违反保密制度,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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