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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 第四号——股东会网络投票》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
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二)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控制会议进程,维护会议秩序,节省会议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股东在
股东会发言或质询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记。发言的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发言在先、登记先的发言在先的原则办理。在股东
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时,应当先向大会秘书
处补办登记,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
效证明。
分钟。
答问题的时间不宜太长,最好控制在五分钟内。
时,股东在审议过程中对该议案有重要意见的可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修正案。
第十条 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不得干涉、影响他人行使表决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前,董事会应将下列资料放置于拟定的会议地址,
供股东查阅:
(一)拟交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二)拟由股东会审议的兼并、重组、购回股份等重大交易的合同和具体条
件,以及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起因、后果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三)股东会拟审议事项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四)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股东对议案作出明智决定的其他资料或解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10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提案应以书面的方式向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提出。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
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
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
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
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
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通知时限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布的股东会通知可以采取催告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发出的股东会
通知中所载其他会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代理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项交易为关
联交易,明确说明所涉及的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与该项交易事项的关系情况,
有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表决等事项;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
(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其所投票按无效票处理;
(四)关联股东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表决形成的关联交易决议事项无效。
第四十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若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 30%及以上的情形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在公司提供了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召开的股东会时,还应分别统
计出以各种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网络投票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
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
东,均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 第
四号——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编制要求编
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司召开的股东会通过 0301 公告类别提交公告,股东、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通过 0308 公告类别提交公告。
公告中应载明参会股东类型,按照 A 股、B 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
股进行分类。公司发行多只优先股的,还应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
第六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编制要
求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
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中提交公告时需要核对业务申请中的网投数据,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约定向信息公
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需要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
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六条 股票名义持有人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
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股票名义持有人指: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
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
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 9:15-15:00。
第七十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
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七十一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参会股东需对所有提案进行投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
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
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
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因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作为股票名义持
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七十四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默认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若存在多通道投票的,将采用“时间优先”
原则,选取时间最先的投票通道作为有效投票通道。
香港结算公司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为默认网络投票通道,若
要使用互联网投票平台通道则须在投票前事先联系确认,但对每次股东会只能选
择一个通道。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集沪股通投资
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沪股
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前款所称沪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实际持有股份比例低于公司总股本 5%的
沪股通投资者。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编制
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获取投票
结果。股东可按照信息公司网站(网址:vote.sseinfo.com)规定的方法查询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七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
解释并公告。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
限期改正,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
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
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
“超过”、
“低于”、
“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股东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