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5-06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牙克石市大兴安岭林区长焰煤资源普查探矿权权益款剩余金额人民币
负债入账,根据一审判决本次诉讼将增加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其他重大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
内容请见本公司披露的《关于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纠纷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5-056)、《关于与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纠纷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5
年 11 月 6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5)内 0782 民初 4061 号),主要内容如
下:
原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与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25 年 9 月 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克石市人民政府 21511552 元、律师费 225757 元,以上合计 21737309 元;
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0486 元,减半收取计 75243 元,由被告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将未支付款项 2151.1552 万元确认负债入账,根据一审判决本次诉
讼将增加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其
他重大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
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2025 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内 0782 民初 4061
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