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 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四)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8: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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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125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恒轩新能源)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8.0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
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166、
阳银行福泉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金额为 1.50 亿元,授信期限为
   近日,公司和恒轩新能源另一股东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指定方南京国轩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轩)共同与贵阳银行福泉支行签订《最高额保
证合同》。双方按股权比例为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承担连带共同保证
责任,其中公司的保证份额为被担保债权的 60%,对应债权金额为 9,000.00 万元,
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份额为被担保债权的 40%,对应债权金额为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已完整阅读并理解主合同中所有内容,愿意为
乙方与债务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ZHSX343120251103091《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称“主合
同”),乙方自 2025 年 11 月 4 日至 2028 年 11 月 3 日期间向债务人连续发放贷
款、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出具保函、开立信用证或其他原因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
  在上述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对债务人尚未收回的债权余额不超过该
最高额,乙方可以连续、循环地向债务人提供贷款、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出具保
函、开立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对债务人形成债权。甲方在该最高额内对乙方因发
放贷款、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出具保函、开立信用证等原因形成的债权均提供担
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
上述期间。
债务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条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币种:人民币;
  金额(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150,000,000.00元)。本债权本金
金额指乙方向债务人发放贷款、保理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债权本金及承兑商业汇票、
出具保函、开立信用证所形成的债权总余额减去其中债务人方以对应保证金担保
部分后的总余额(即风险敞口金额)。
法律文书期间依法应当加倍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
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
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以乙方与律师事务所签
订的代理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已支付和未支付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权金额将高于最高额债权本金金额。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担保责任的情形发生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含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为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设置担保的情形),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履行
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被担保的债权及范围
  保证范围:前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 (包括复利、罚息及迟延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期间依法应当加倍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
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
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以乙方与律师事
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已支付和未支付费用)等。
  特别申明:甲方清楚地知道,前述本金系指本合同所述风险敞口金额,因此,
债务人以保证金担保部分债务不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因此,债务人以保证金清
偿对应债务不会使甲方担保范围有任何减少。
  第五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止。
  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五年止。
  第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同意由原告选择下述其中一个地址中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1、乙方住所
地;2、甲方住所地;3、债务人住所地;4、债权受让人住所地(如有);5、合
同签订地;6、合同履行地;7、乙方委托催收机构住所地。
若争议标的金额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的要求,则各方均有权选择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持有
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按指印后生效。如甲方为自然人的,本合同于
甲方签字或按指印,并由乙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
生效。本合同可以以纸质版形式或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电子签名、数
据电文与手写签名、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按份额向乙方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其中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
保证份额为被担保债权的 60%、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证份额为被担保
债权的 40%,本条款与其他条款有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
  第九条 陈述和保证
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出资人变
更、撤销、吊销、注销等行为,甲方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为上市公
司,涉及出资人变更无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以公司公告为准。
供的担保余额始终不能超出其净资产的70%。
营、更名等情形的,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减少或免除。
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支付和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等,并将其获知的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格履行对主合同中债务人的监督事项或义务为由,主张减免担保责任。
方每日按其担保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消除时止。
取得外部审批和备案、登记文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并切
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条 对保证人的监督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工商登记情况,税务
登记和纳税情况,关联企业情况,并进行调查,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
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为此,甲方必须: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
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于年度末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若甲方为上市公司,则相应报表
等经营资料在其公告后提供;
登记调查提供便利;
行税务登记调查提供便利;
核实提供便利;
出资人名单。关联企业包括甲方的投资人或股东、甲方投资的企业、甲方持股25%
以上股权的其他企业。
  第十一条 履行保证责任
责任:
未履行主合同中的分期还款计划及其他事项),乙方未受清偿的;
项下部分或全部贷款的;
案件;
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
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若担保人为自然人,则担保人
发生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重大变化的情形);
后,乙方有权宣布最高债权额确定。甲方未及时通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与主债
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调整还款计划、借新还旧、利率变更等事项的,甲方均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是否另行书面确认,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
责任;
  第十二条 账户控制与账户扣划权
贵阳银行所属各机构开立的账户采取账户控制、资金监管等措施,控制、监管范
围以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律师费(以乙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为
准,包括已支付和未支付费用)、公告费、公证费、送达费、评估费、执行费、
差旅费、调查费等为限。同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送达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告知
甲方相关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支付应付款项或按乙方要求
履行其他应履行义务。
管的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划收范围以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
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律师费(以乙方与
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为准,包括已支付和未支付费用)、公告费、公
证费、送达费、评估费、执行费、差旅费、调查费等为限。
本合同视同控制、监管以及划收的不可撤销的书面授权文件。
  第十三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签订与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或补充主合同条款的,包括展期、续贷、
变更还款期限、调整还款计划、借新还旧、利率变更等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
同意,甲方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甲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议解决及赔偿金等条款的效力。
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直至债务人全部返还财产或者赔偿全部损失为止。
  第十五条 送达约定
  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
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约定如下:
有效送达地址。
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公证
机构核查债务、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知义务;仲裁、公证机构核查债务及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
机构、公证机构、人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未履行以上通知义务的,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
达地址。
  因以下情形导致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
法律后果:①因为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②送达地址变更后
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人民法院的;③当事人或有权签收
人拒绝签收的。
  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或交邮后3日视为送达之日;
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地址。对于上述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法院进行送达时可
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
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直接向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
的送达地址不一致时,以向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
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
址同时有效。
  第十六条 权利保留
  乙方给予债务人、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和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
何权利,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和法律所赋予权利和利益的放弃;乙方一次或多
次免于追究甲方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违反或不履行,不应视为对任何随后的违反
或不履行不予追究。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与转让债权对应的最高额保证债权亦随之转让,乙方仅负将转让事宜书面通知甲
方之义务而无需另征得债务人及甲方同意。
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业务划归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承接
并管理,仅需以适当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贵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业务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
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
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
甲方或者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
定的乙方实现债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
行。
  第十八条 特别声明条款
甲方要求,乙方已经按照甲方要求就本合同有关甲方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做了相
应的重点说明,并用黑体字进行了充分提示。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
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解各条款的含义,对担保的债务有充分的了解。
乙方对主债务人的债权。
权人。
第十八条之规定向乙方主张权利时,对乙方向持票人支付的款项及因此产生的罚
息、费用等,甲方仍按本合同之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备查文件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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