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致: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光精密”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丰光精密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
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
法律意见书
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
发出了《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
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118)(以下简称“通知公告”)。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至少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
东,并且通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信息。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5:00 在青岛胶州市上合示范区湘江路 78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5:00—2025 年 11 月
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行使表决权。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符合通知公告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东代理人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6,826,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6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26,826,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0%。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 0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11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会议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均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
会议没有对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798,272 股,占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青岛丰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鼎盛全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