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美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8:16:2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于2025年10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
布了定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
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路8号院28号楼1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内容一致。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代表(或代理人)共5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1,266,05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30%。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1)《关于补选王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183,7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484,5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87%;反对 58,21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46%;弃权 24,047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7%。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十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183,7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4%。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
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嘉和美康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