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8: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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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瑞华泰薄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
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深圳瑞华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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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深圳瑞华泰薄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
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股份 81,772,5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45.429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中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
东会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
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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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
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1,772,518 股。表决结果为:81,696,706 股同意,75,812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2%,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1,146,953 股同意,75,812 股反对,0 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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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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