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117 第 0974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117 第 0974 号
致: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修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4)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
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嘉兴市秀洲区高
照街道八字路 1136 号,嘉兴沃尔德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1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0人,代表股份数为53,526,41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599%。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
代表股份数为51,337,2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097%;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5人,代表股份数为2,189,18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50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45人,代表股份数为2,189,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3%。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0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45人,代表股份数为2,189,18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4503%。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
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3 项,具体如下:
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议案 3: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同意 53,508,3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61%;
反对 1,533 股,弃权 16,563 股。
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 53,519,8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876%;
反对 1,533 股,弃权 5,056 股。
议案 3: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53,510,0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9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1,333 股,弃权 15,056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
限公司 ⒛25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北 京金
负责人 : (签 字 ) 经 办律 师 : (签 字 )
嘲
郭 晓 茹 :
刀冫
吖年″月 日 /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