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下同)的《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
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
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次临时股东会。
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市中华西路 1566 号会议室召开。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该现场会议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王新女士主持。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
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
执照、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
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8,432,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6.746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30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554,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655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785,78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7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3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6,986,4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02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
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议案的情形。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
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比例 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
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比例 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
关于公司取消监
人数的议案
关于修订《山东步
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山东步
长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山东步
长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部
案
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补选公司第
董事的议案
宋夏云
补选宋夏云为独 当选为
立董事 独立董
事
陈占明
补选陈占明为独 当选为
立董事 独立董
事
关于补选公司第
立董事的议案
王明耿
补选王明耿为非 当选为
独立董事 非独立
董事
补选雷雅麟为非 雷雅麟
独立董事 当选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比例 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
非独立
董事
上述第 1、2、3、4 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
的议案
补选宋夏云为独立
董事
补选陈占明为独立
董事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
事的议案
补选王明耿为非独
立董事
补选雷雅麟为非独
立董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