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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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北
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灵深瞳”、
                          “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
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国科亿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科亿道”)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该授
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拟为国科亿道前述综合授信业务提供累计不
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国科亿道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4,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
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该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拟为
国科亿道前述综合授信业务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4,5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方式
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本次为国科亿道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500 万元。本次担保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实
际情况在上述有效期及担保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与本次担保相关的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协议、合同及其他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的签订、执行等。本议案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深圳市国科亿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
及上市公司持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股情况
         格 灵 深 瞳 持 有 23.4194% ; 北 京 国 科 环 宇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主要股东及持   持有 11.4443%;陕西三元航科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股比例      11.2790%;徐勇军持有 7.0148%;嘉兴云耀至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 5.6400%;深圳市国意致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 5.1292%;卢坤持有 3.6344%;刘晓伟持有 2.8222%。
法定代表人    张强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成立时间     2017 年 2 月 24 日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合社区 33 区大宝路 83 号美生慧谷科技园秋谷
注册地
注册资本     4,489.39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自动化产品、通讯传输系统及电子设备、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的设
         计、开发和技术服务;高新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软件开发;计
         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及相关软件的设计、开发、技术服务;便携式光电侦
         察装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
         卖、专控商品)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经营范围     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
         办公自动化产品、通讯传输系统及电子设备、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的生
         产、维修;智能消费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其他专用
         设备制造;航空相关设备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其他计算
         机制造;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及相关软件的生产、维修。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项目
          资产总额                   13,367.37                   15,064.74
主要财务指标    负债总额                    4,452.91                    6,993.37
(万元)
          资产净额                    8,914.45                    8,071.37
          营业收入                    1,504.01                    7,461.55
          净利润                       -52.91                     -627.41
注 1:上述 2025 年 6 月 30 日/2025 年 1-6 月的主要财务指标为以合并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进行调整后数据。
注 2:公司直接持有国科亿道 23.4194%的股权,并通过与国科亿道的股东张强、徐勇军、卢
坤、刘晓伟、深圳市国意致远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取得国
科亿道 54.6792%的表决权,成为国科亿道的控股股东,国科亿道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上述被担保人国科亿道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
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拟与交通银行签署的担保协议
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
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
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二)拟与中国银行签署的担保协议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
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
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国科亿道尚未签署相关授信及担保协议,上
述授信及担保金额仅为国科亿道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和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预计最
高额度,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期限及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尚需银行或相关金融
机构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的业务拓展。本
次的担保对象国科亿道具备稳定的经营状况以及偿还债务的能力,且国科亿道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及
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因此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超
比例担保,其他股东未按比例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为控股子公司国科亿道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为满
足国科亿道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国科亿道的业务拓展。基于对国科亿道的经营
状况、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的充分了解,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公司本
次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0 元;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0 元。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亦不存在逾期担保。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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