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8:10:3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1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
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近日,公司收到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
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800BY25002100),约定公司
为新峰管业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和
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
一切费用。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
预计的议案》,担保期限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关于 2025 年度对外
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和《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公告编号:2025-036)。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2025 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上的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17,500.00 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的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25,000.00 万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
     度范围内签署与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新峰管业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
     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本次使用担
                       被担保方最    截至目前经
担保    授权担保      本次被担                        本次使用担      保额度占公    剩余可用
                       近一期资产    审批可用担
 方     对象        保方                          保额度       司最近一期    担保额度
                        负债率      保总额度
                                                       净资产比例
      资产负债率
      在 70%以下   无锡市新
公司    的全资子公     峰管业有   25.31%   25,000.00   6,000.00    3.37%   3,000.00
      司、控股子      限公司
      公司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192777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北路 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静波
       注册资本:151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8 年 7 月 18 日
       经营范围:高中低压管道配件、XF 双向空气马达阀门执行器的制造,冷作、
     金属切削加工,管件、管材、阀门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
阀门和旋塞研发;核电设备成套及工程技术研发;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新峰管业总资产 52,691.91 万元,净资产 36,190.57
万元,资产负债率 31.32%;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5,507.99 万元,利润总额
-36.76 万元,净利润 101.54 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新峰管业总资产 47,289.43 万元,净资产 35,321.65
万元,资产负债率 25.31%;2025 年 1-9 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8,334.74 万元,利
润总额-837.22 万元,净利润-868.92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保证人(乙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业务发生期间自 2023 年 11 月 28 日起至 2030 年 11 月 13 日止。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
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
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
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各方原已签订的编号为 07800BY25000715 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本合同及
上述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提供担保。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
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
到期之日起两年。
  (5)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
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
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
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对保证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
料、情况的,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收取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10%的违
约金。
  (3)保证人应当承担债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
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在法律法规许可之下,通过合法的官方媒体进行公告催
收,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同时保证人授权债权人为催收之目的将保证
人的个人身份(或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在法律法规许
可之下,通过合法的官方媒体进行公告催收,催收机构及前述媒体对保证人的信
息有保密的义务,不得超出催收目的使用保证人信息。同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
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向保证人追究违约责任。
   (5)保证人同意并授权,若保证人未按期(包括提前到期)履行担保义务,
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进行催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且有权基于前述目的将保
证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包括但不限于催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
   (6)保证人理解并同意,债权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服务机构无法通过
保证人留存的联系电话与保证人取得联络时,债权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可通过保
证人向债权人及债权人的关联公司或合作机构留存的其他联系方式联络保证人。
当债权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通过以上方式仍无法联系到保证人时,债权人或其委
托的第三方有权通过银行流水查询、网络查询、外访排查、共债方信息共享、关
联方数据查询、运营商查询等方式进行失联修复。
   本合同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
方同意由原告选择下述其中一个地址中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a、债权人及
其分支机构住所地、办事机构所在地;b、保证人住所地;c、债权受让人住所地
(如有);d、合同签订地;e、合同履行地。
   本合同加盖电子章与加盖实物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
效至本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且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款项全部清偿完毕后
终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31,000.00 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
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的 18.6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龙泉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