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高骨科: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8: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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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威高骨
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将
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
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
                                                       法律意见书
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14:50 在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威海市旅游度假区香江街 26 号)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323,333,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0.833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
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7 名,
代表股份 13,131,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2829%。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61 名,合计代表股份 336,465,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163%。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
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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