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 2025 第 03086 号
致: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和贵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以及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签订的《法
律顾问合同》,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
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
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其他
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00 户,共代表股份 310,250,149 股,占公司总
股本 679,036,441 股的 45.6897%。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杜应流先
生主持会议。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我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6 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为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亲自出席的均出示了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
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示了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
明。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594 户。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认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
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的 交 易 时间 段 ,即 9:15-9:25,9:30-11:30 ,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股数 310,108,809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4%。反
对股数 92,4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弃权股数 48,94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赞成股数 281,065,54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932%。反
对股数 29,121,961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6%。弃权股数
赞成股数 281,065,54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932%。反
对股数 29,121,961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6%。弃权股数
赞成股数 281,096,44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031%。反
对股数 29,090,661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65%。弃权股数
赞成股数 281,069,24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943%。反
对股数 29,084,661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5%。弃权股数
赞成股数 281,079,44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976%。反
对股数 29,084,061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3%。弃权股数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赞成股数 281,083,54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990%。反
对股数 29,103,561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06%。弃权股数
赞成股数 281,088,24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005%。反
对股数 29,084,061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3%。弃权股数
赞成股数 281,092,94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020%。反
对股数 29,084,161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44%。弃权股数
赞成股数 281,090,048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011%。反
对股数 29,087,061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53%。弃权股数
赞成股数 310,119,009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7%。反
对股数 68,2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股数 62,94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公司
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 浩
经办律师: 陈 明
朱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