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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
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中国法律、法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的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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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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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
本所假设:
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供给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署行为已获得合法、恰当、有效的授权;
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14)》和《晶科电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
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
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股东会通知》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
络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
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73,417,3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的 24.981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载明公司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本次股
东会通过网络投票平台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83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09,945,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0049%。前述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的股份总数的 30.9864%。
会议。
,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74,741,287 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据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496,253,354 股。下同。
规定。
基于上述,在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之资格经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时,
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重新审议部分长期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2)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上述第(1)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