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1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证券代码:603993 SH
证券简称:洛阳钼业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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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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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
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
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
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授权, 公
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 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从而导致市场
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
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资产挪作他用,必要时
有权要求受赠人定期向公司通报捐赠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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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
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
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
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
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
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
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 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
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
事业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
生事件等突 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
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
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 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
捐赠。
第十一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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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外捐赠原则上应通过依法建
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公司在
境外进行的捐赠行为不存在前述捐赠途径的,应当在相关内部捐赠
提案中详细说明捐赠对象、捐赠原因、捐赠方式并按本制度第十五
条之规定完成相关内部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接受方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人民团体等)、
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
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有客观证据证明的困难的个人以及
公司运营周边社区且有客观需求的群体等。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
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
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
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
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 直
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对其进行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子公
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执行以下审议程序:
(一) 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含)5000 万人民币、年度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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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上一年度利润总额 3%的捐赠事项,由董事长和总裁
审批;
(二) 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或累计金额达到上一年
度利润总额 3%-5%的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三) 累计金额超过上一年度利润总额 5%的捐赠事项,由股东
会批准。
上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六条 公司 ESG 发展部作为对外捐赠活动的经办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接收、汇总各子公司或部门报送的对外捐赠提案;
(二) 梳理对外捐赠提案,向相应审批机构提报;
(三) 建立全公司的对外捐赠台账,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外捐赠议案进行审核会签;
(二) 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内控内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 监督
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对外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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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
后颁布或修改的《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时,则应根据《洛阳栾川钼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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