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7: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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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在公司担任其他
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制度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标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董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按其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绩效奖金根据其岗位职责考核发放。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 5-15 万元/年。公
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奖金组成。计算公式为:年
度薪酬=基本薪酬+年度绩效奖金。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
酬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位在下列区间内领取基本薪酬。
          职位            基本薪酬(含税)
         总经理            20 万元 - 100 万元
         副总经理           20 万元 - 80 万元
        董事会秘书           20 万元 - 80 万元
         财务总监           20 万元 - 70 万元
  (二)年度绩效奖金:年终公司根据当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个人综合考评情况进行考核并拟定年度绩效奖金发放金额,
考核结果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绩效考核情况主要根据销售额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安全及公司治理、项目建设等确定。个人综合考评情况主要根据
团队培养与建设、个人学习与成长、责任心与创造力等维度进行考评。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于考
核年度结束后统一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其薪酬的计算根据本制度确立的标准,结合实际任职时间予以确定。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
动性及有效性因素综合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若公司最终决定启动追索扣回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牵头负责具体追索扣回事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六章 薪酬调整与激励事项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做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七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
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其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
或全部: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原《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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