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股份: 滨化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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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55 号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th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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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55号
致: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滨化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10月31日,滨化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
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联系
人等事项。
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滨化股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滨化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滨化股份董事会。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5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8,747,807股,
占滨化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881%(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
购的股份数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滨化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433,788,468股,反对2,840,048股,弃权2,119,291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9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份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滨化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
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滨化股份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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