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7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07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87,762,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01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 246,899,7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550%。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40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共 40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同意 287,418,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6%;
反对 27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弃权 7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97,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10%。
同意 287,414,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
反对 27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弃权 7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92,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36%。
同意 287,413,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8%;
反对 28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1%;弃权 6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92,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08%。
同意 287,403,3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2%;
反对 27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1%;弃权 8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18%。
同意 287,323,5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5%;
反对 28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5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2,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86%。
同意 287,375,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5%;
反对 29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3%;弃权 9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4,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