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
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基
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下列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曾勇先生、冯
庆春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了审阅,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上市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同意本
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曾勇先生、冯庆春先生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卫永 陈敏 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