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投: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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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
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因法定原因或
其它特殊原因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
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编制或
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对外报送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
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
              —1—
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
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
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
应当遵守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及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
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
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
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外部报送方式。
  第七条 因法定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向特定外部信息使
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定期
报告的披露时间,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
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
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2—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
议或做出承诺,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
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并
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按照内部办
公流程,经所属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
审核同意,必要时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各部门、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报送的公司未公开
信息应作为内幕信息,相关工作人员应与外部信息使用人签
署保密协议或要求提供承诺函等形式,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
履行保密义务,必要时应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使用、泄
露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若发现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已获取的公司未公开信息
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并在第一时间向监管机构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未经公开的信息,致使公司遭
             —3—
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
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各部门、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
度规定,未履行相应程序擅自将公司有关信息对外报送,或
未能勤勉尽责,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
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原《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
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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