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交投生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暂缓、豁免
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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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对于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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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
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
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审核程序及报送
第九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各子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
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
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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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及时填写《暂
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并将《暂缓与豁免披露信
息登记审批表》及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
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及时登记入档。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
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
露。
第十条 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登记材料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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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
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
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严格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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