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投: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2: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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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
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
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
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
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1—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
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
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年度报告编制的相关要求及公司内部有关制度的规
定,或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编制的相关要求及公司内部
有关制度的规定,或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实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时,应遵
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二)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2—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归母净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总收入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归母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
错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
错进行更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年报其他财务信息披露重大错误的认定标准:
     (一)与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相比,公司主要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但未进行说明;
     (二)与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但
未进行说明;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错误或出现遗漏;
     (四)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计算存在错误,
               —3—
导致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财务信息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不符且未
进行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年报其他信息披露重大错误的认定标准:
  (一)关联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重大诉讼、重要承诺事项披露错误或出现遗漏;
  (三)重大合同或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含股权)
购买及出售事项披露错误或出现遗漏;
  (四)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进行披露或出现错误和遗漏,导致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判断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条所指的重大诉讼、重大合同、重大资产(含股权)
的购买及出售的标准,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对相关事项的界定为准。
  第九条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
标准:
  (一)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
露业绩不一致,包括原预计盈利,实际亏损;原预计亏损,
实际盈利;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预计归母净
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原预计归母净利
润同比下降,实际归母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
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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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度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差错情况的,应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补
充和更正公告。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 当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财
务信息及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相关部
门配合,收集、汇总相关资料,拟定整改措施,研提责任追
究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按职责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拟定的书面材料应详细说明重大差
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相关数据及财务指标更正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
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若有)、重大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拟定的书面材料应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并在审计委员会出具专门意见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移交公司纪委依规依纪依法处
理。
                —5—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
     (三)赔偿损失;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差错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
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的。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司
                —6—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
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原《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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