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云南交
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本
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
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
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
积极维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
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
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
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
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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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
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五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
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便于股东行使其权利。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进行选择性信
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制定切实合理的分红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
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等其他
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或者
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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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
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
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
特殊劳动保护。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
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
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
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
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体的科学
合理的分配制度,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
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
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
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
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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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
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和
公司实际,建立职工董事选任制度和程序,确保职工在公司
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
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
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
不得依靠虚假宣传和广告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的著
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
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条 公司如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
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
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
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拒绝向其出售产品、
服务,或使用其产品、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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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
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
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
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建设节约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
能力为指导,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与执行体系,加快节能环保
技术进步,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
术改造,采用有利于节能环保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
境保护政策,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
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
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和考核制
度,加强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管理方案落实情况和环保目
标、指标实现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
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事件
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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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事件情况
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投资行为的;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
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公司应注重将社会责任与
企业发展相结合,结合公司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
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
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
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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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
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相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社会责任相关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
外披露。社会责任相关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因;
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
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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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订时亦同。原《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
任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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