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增持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增持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致: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利智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或“公司”)的委托,就鸿利智汇的控股股东四川
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舵”或“增持人”)增持公司 A 股股票
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修正)》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
法律意见书
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四川金舵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业文件和四川金舵的说明予以引述。
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
的。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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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金舵,根据四川金舵营业执照,并经本
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
川金舵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24MA63P2MQ5U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叙永县叙永镇和平大道御景东城 28 幢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松峻
注册资本 275,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7 年 1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与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企业并购;投资信息
经营范围 咨询(金融业务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四川金舵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信
用中国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金舵不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下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四川金舵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
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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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川金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四川金舵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的公告》,根据该公告,本次股份增持实施前,四川金舵持有公司 212,954,666 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0.08%。
(二)本次增持计划
的公告》,根据该公告,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资价值的认同,四川金舵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川金舵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
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或有关原因无法实施的情形,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
牌或原因解除后顺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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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次增持计划。
并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金对账单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实施期限
内,四川金舵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770,0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53%,累计成交金额为 2,606 万元(不含手续费),已超过本次
增持金额下限人民币 2,500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金舵持有公司 216,724,666 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30.6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增持符合免予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
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四川金舵持有公司股份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且该等事实已持续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实施期间,
控股股东四川金舵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77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四川金舵在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
增持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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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下述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发布了《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披露了四川金舵拟增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及有关承诺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发布了《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获得增持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披露了四川金舵取得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该行同意为四川金舵投
资增持公司股份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500 万元的股票增持专项贷款,贷款期
限为 3 年,《贷款承诺函》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 1 年。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发布了《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
东增持股份进展暨实施期限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披露了四川
金舵增持计划实施进展事项,具体为:截至 2025 年 8 月 21 日,本次增持计
划实施期限已过半,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金舵已通过深交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 2,3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3%,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金舵已就本次增持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四川金舵为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
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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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情形,四川金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
《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除尚待就本次股份增持实施完毕进行公
告外,公司本次股份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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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增持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胡铁军 黄 贞
经办律师:
常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