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 审核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
会成员应包括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
(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设召集人(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
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
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
方 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
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六)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
事 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八)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行政总裁(如有))
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 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十)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
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
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
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或者现场
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情况特殊紧急的,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
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
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
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
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
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