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桑达A: 董事会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4 21: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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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不
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
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总裁、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
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
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
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
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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